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益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益。
但是,假设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富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出借。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义务。
最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理论接受财富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那么如何控制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理论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寓居或共同运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求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寓居或共同运用的等等。
总之,判别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络,应当别离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求等诸多要素综合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