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负债还能索要赔偿吗
男负债,对方是能够索要赔偿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一直不晓得的,在时,关于这种债务由一方担负还是由双方共同担负是由债务的性质决议的。假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承当。在夫妻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状况下,由夫妻双方协议担负,协议不成的,由判决。
一、债务状况及处置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形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缘由,当事人在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呈现以下几种状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当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富分割。这种状况下,主动承当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本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来逃避债务。这种状况关于审讯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置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关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够认定。因而,理论中,多数状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肯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当,法官就会依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置。但是,假如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当,将会损伤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承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逃避债务等,对债务坦白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讯理论中的一个破绽。通常状况下,处置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停止处置,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富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置。普通会讯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状况,只需双方都承认,那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的状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时主张债务。一旦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艰难。
3、一方以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以为无债。这种状况常常是夫妻一方有过错招致的,或者有过错方请求,无过错方承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益义务的实践实行遭到严重的毁坏,而与之相顺应的夫妻共同财富关系逐步瓦解,双方对负债用处的陈说常常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时主张债务的一方以为产生债务的缘由是抚育孩子、奉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缘由是由于家庭生活招致的,而另一方却以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状况,关于法官来讲,处置起来就较为艰难。通常,还是会依照举证义务的分配准绳,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要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同,不晓得对方举债的状况,且能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能否真实?这便招致难以认证。
4、一方以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以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状况常常是借债人请求,另一方为了多得财富,而不供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局部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常常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任,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归还才能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商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招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以为只需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而,借据上通常只要举债方的签名。这样,时,另一便当会以借据上没有本人的签名认可为由,回绝供认该笔债务。这种状况,同样会招致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拟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拟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富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属。且虚拟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奉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关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沛的理由:只要属才会予之借钱,其别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的确契合常理。所以在这种状况下,会使得无法质证、认证,处置起来十分艰难。通常状况下,只需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缘由与借款数额都契合常理的状况下,依然会根据只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承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则来处置。这样的结果,和实践状况常常会产生误差,也会形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的确是审讯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置债务的准绳及法律根据
关于以上几种状况,理论中,承方法官通常会依据本人对法律规则的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置案件债务问题。
1、关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根本上达成分歧的处置意见。不管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需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当,就视为其对本益的放弃,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义表示的准绳,判决由其承当。
2、关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以为无债的状况,通常的处置方式便是依民事审讯的“不告不理”准绳,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置。
3、关于一方以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以为无债;一方以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以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拟债务这三种状况的处置准绳相似:一方以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沛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供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归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归还;协议不成时,由判决”。这条规则看似规则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艰难。详细表如今:1、审讯理论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招致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归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当归还义务。假如承当归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归还才能,就愈加损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新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针对司法理论中呈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状况,1月17日,最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白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求共同承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否则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3条,以下为该解释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益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解释》第四条规则:“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本解释实施后,最高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债务的定性及处置对策
要妥善处置好债务,首先要肯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当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当这些债务的民事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运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义务。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因而笔者倡议在处置案件债务问题时能够思索采用以下程序:
1、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或转移承当双方债务。关于此类应征得债权人的意见。
在审讯理论中,在处置案件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普通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依据详细情况判决。这种做法,不论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判决,都可能损伤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详细状况又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同意的,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富清偿。
二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在诉讼中以不认定和处置债务为宜,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人能够选择由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清偿,也能够选择两人清偿。若不思索债权人的意见就在案件中将债务停止分配,就会进犯债权人的利益。在案件中只要权处置共同债务内部的担负问题,不能改动婚姻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观念以为: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但是,此种处置方式会背叛案件的审理目的。案件主要处理的是双方的感情问题,继而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债务问题只是随处理婚姻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假如把审理的重点放在处理双方债务问题上,有时债务还十分复杂,这会招致主次不分。若争议的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状况复杂,可能触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状况,那么该案件的审理睬因而拖延较长的时间。这不利于妥善及时地处理纠葛。因而,这种状况以在诉讼中不处置债务问题为宜,这将避免当事人分完财富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富。
2、双方均不认可共同债务的,不宜在判决中明白无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另案主张,再行肯定能否有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表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准绳,同时愈加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以为不负债或一方主张负债,而另一方以为债务系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拟债务的状况,还是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依据该规则能查清事实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置;难以认证的,在案件中不宜确认有还是无夫妻共同债务,待债权人另案主张权益时,再认定能否负债,能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经检查,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仍判决当事人承当连带归还义务;属个人债务的,由负债人承当义务。
四、完善相应的法律
第一: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该规则在理论中操作有一定的艰难。通常状况下,证明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均是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另一方要扫除本人承当义务,就必需要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由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双方在组建家庭继而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均是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对财富、债务等的商定不可能像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那样,会慎重的搜集相关证据,或者立下书面字据以便日后产生纠葛时作为证据。因而,请求举证人的配偶来承当该项举证义务对其来说过于苛刻。该项举证义务能够思索让举债人和债权人来承当,可能会愈加可行。当然,任何方法都会有破绽,假如举债人和债权人系利害关系人,如属,那举债人和债权人的举证会缺乏真实性。这样的难题,希望能经过对法律的愈加细化和完善来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相悖。时双方能够就债务的承当停止协商,但该协商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就违背了《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它的原意就是请求债务转移必需具备四个要件。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的判决书。其二,必需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议。其三,必需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四,所承当的债务依法能够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别人,而必需由原债务人实行。若按这些请求转移债务,势必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矛盾。在理论中,当债务人是案件一方当事人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归还,还是由判决另一方归还,均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显然,这样做违背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因而不但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也不能以审讯权干预和确认双方债务的转移。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正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男负债,另一方能够向男方索要赔偿。前提是关于这笔债务,另外一方是不晓得的,那么就能够向男方索要相应的赔偿。假如双方关于这笔债务都是晓得的,那么另外一方是不可以索要的,而且关于这笔债务要共同承当,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分,会依照这个思绪去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