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分割财富诉讼费是几?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依照下列规范交纳:
(二)非财富案件依照下列规范交纳:
1.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触及财富分割,财富总额不超越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20万元的局部,依照0.5%交纳。
2.损害姓名权、称号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以及其别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触及损伤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越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5万元至10万元的局部,依照1%交纳;超越10万元的局部,依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富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富分割协议的效能
依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能表现为二:
一是标明当事人的商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会得到法律的维护;
二是合同商定的内容开端实践实行。财富分割协议的效能内容也相应表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商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实行协议商定的内容。实行的请求完整适用合同法有关实行的规则。
但值得留意的是,财富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迫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中构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富处置的内容固然也是当事人协商分歧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掌管下停止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检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富处置局部具有强迫执行力。而财富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注销机关对财富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检查职权,婚姻注销机关只在方式上停止检查。由于未经过司法检查,因财富分割协议的实行发作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需先经过合法性检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构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富分割协议后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财富分割的根据。财富分割协议是协议的一局部,与诉讼是两种完整的制度,二者在详细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淆的。协议中的自愿准绳贯串了包括财富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富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本人的财富以财富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比照,诉讼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富,处置一方个人财富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中的自愿准绳的财富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的一个环节而不可于协议之外,不能用于诉讼中。
在处置案件时双方也是经常会对共同财富以及子女的抚育权问题方面呈现纠葛,那么双方在协商无果后也是能够经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的,在停止诉讼时双方也是需求向提交双方感情不合的证据以及夫妻共同财富的证明,必要时能够延聘律师辅佐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