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贷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状况下借了高利贷,这个贷款能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间贷款的一方能否将贷的高利贷用于家庭生活或运营。假如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运营,那这个高利贷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能够认定为贷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置办的财富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为置办这些财富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消费运营活动,运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奉养负有奉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商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能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留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晓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商定实行分别财富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高利贷自身不受我国法律维护,但要留意的是,法律方面仅仅是不维护其中的高利局部。而要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高利贷的话,此时假如的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数额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那么也是能够依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置。不过在归还的时分,超越国度规则利率计算的利息局部能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