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系本地无业人员,嗜赌成性,债台高筑。2012年,王某为归还赌债与张某签署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将自家房以50万元的价钱给张某。张某当天支付了48万元房款并商定待5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托付余款2万元。2013年,王某再次欠下40万元的赌债,故决议将该房再卖一次。王某蓄意坦白了与别人曾经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的事实,将该房以55万元的价钱卖给陈某。后陈某搬进了该房。张某找到陈某,表示该房本人曾经买下。至此,俩人才晓得王某一房二卖的事实,遂报了警。最终,认定王某构成合同罪,判处4年,罚金5万元。
【评析】本案中,关于王某一房二卖的行为终究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还是刑事立功行为,争议较大。要辨别一房二卖属民事范畴的纠葛还是刑事立功,关键要从行为人的客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综合停止判别。假如行为人仅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房屋价款,并无非法占有房款的客观成心,那么就属于民事纠葛的范畴;相反,假如行为人基本没有打算交房,只是想经过卖房的方式非法占有多笔钱款,那就构成合同罪。本案中王某因无力归还赌债而在此卖房,客观上有非法占有房款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刻意坦白已将房产给别人的事实、再次房产给第三人的行为,已冒犯了刑法,应以合同罪追查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