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分公司债务,总公司能否归还?
律师回答:
不具法人资历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担负。
(1)《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则: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注销机关申请注销,停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义务由公司承当。
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历,依法承当民事义务。
(2)《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则;“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本人的名义对外签署保证合同,普通应当认定无效。但因而产生的财富义务,分支机构如有偿付才能的,应当自行承当;如无偿付才能的,由企业法人担负。”
(3)《最高关于不具备法人资历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运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能否有效及发作纠葛时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回答:此种状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实行或者代偿才能,在有关保证义务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当保证人应承当的民事义务。”